邢洋,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,合伙人律师,法律硕士。执业证书:13101201311972457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调解员。精于公司法、合同法、劳动法等民事领域实务。专注于民商事争领域的争议解决,对民商事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邢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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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3101201311972457
执业律所: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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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先生问:我有两个儿子因为我的房产闹起了别扭。早在1996年,我的单位进行公房改革时,我回了农村老家暂住,当时在家的大儿子写信把这一消息告诉了我。我回信说:“你帮我出房款,将来房产归你。”于是大儿子自己掏2万元钱将公房买了下来,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我。
三年后,我从农村回来后和大儿子一同住在这套房内,后来因为生活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了争执,我一气之下搬到了二儿子家。就这样过了多年,其间大儿子也没有给过我赡养费。
近日,我立了一份遗嘱,准备将房产给二儿子,大儿子听到后找到我,认为我已经答应将房子给他,现在不能再立遗嘱给弟弟。请问我该怎么办?
■律师答疑
因为该赠与没有经过公证、也不具备公益性质,所以该房屋在赠与房屋产权变更前,该赠与可以撤销。
孙先生的那封信里答应将房产赠与大儿子,但根据法律规定:动产赠与生效的时间以交付动产的时间为标志,不动产赠与生效的时间以不动产产权发生变更的时间为标志。
由于该房的产权人仍然为孙先生,所以,实际上此赠与行为并未发生法律效力。因此孙先生用订立遗嘱的方式撤销了先前赠与的意思表示,应该是合法的。
但是孙先生在将房子赠与二儿子之前,最好将当初买房的2万元房款以及利息归还给大儿子,这样处理更会合情合理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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